【上海节能政策】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4 18:13:21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建筑发展;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根据《上海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达到AA或AAA的装配整体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装配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不低于示范项目申请当年《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五)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建筑规模: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六)立体绿化示范项目。在相关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上(不含住宅建筑,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利用屋顶、墙面等建(构)筑物空间开展的各类立体绿化项目,已享受绿地率抵算的立体绿化项目除外。建设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一般墙面绿化覆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中环线以内重点区域屋顶绿化覆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建设要求: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七)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项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八)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AA等级每平方米补贴60元,AAA等级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三)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四)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

(五)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45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5元。

(六)符合立体绿化示范的项目,花园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组合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100元;草坪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50元。一般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30元,特殊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

(七)由政府组织的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支付。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对辖区范围内由政府组织的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八)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市级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被列为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九)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审核

(一)符合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给予项目最终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执行。

(三)符合申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给予项目最终评定。

(四)符合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五)符合申报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六)符合申报立体绿化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法人单位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申请,市绿化市容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符合申报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的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八)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九)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十)申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测;申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申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申报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十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检测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支付。项目能效测评、节能量审核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支付第三方审核费用2万元;建筑面积3万(含)至6万(不含)平方米的,支付第三方审核费用3万元;建筑面积6万(含)至9万(不含)平方米的,支付第三方审核费用4万元;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支付第三方审核费用5万元。财务审计每个项目支付第三方审核费用0.5万元。

上述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六、合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主要内容、节能效果、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七、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对于立体绿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其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用款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八、监督和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发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三)本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