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发改委〔2017〕37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10:42:05

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黄发改委〔201737 

为规范和加强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区政府根据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预算金额和节能减排引导、扶持、补贴力度。

二、支持条件

1、申请扶持的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2、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项目需接入区级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且数据交互情况良好。

3、所支持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支持范围

1、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商业商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单位节能减排项目,鼓励进行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分布式供能等方面项目改造,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进行补贴或奖励。

2、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和立体绿化示范项目;支持采用BIM等信息化技术的项目。

3、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淘汰落后生产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贴或奖励。

4、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

5、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6、节能减排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相关专利申请、产品测试、节能认证、展览宣传等;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7、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支持节能减排的统计、宣传、培训、信息服务;支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课题研究;用于节能减排扶持项目审查的相关费用;用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用于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8、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取得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绿色旅游饭店、低碳社区等节能减排相关荣誉的单位;支持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和能耗公示,且排名靠前的单位;支持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有较好措施,且具备推广意义的单位。

9、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重点用于支持区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维护及升级,开展国家级电力需求侧响应试点。

10、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资金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11、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以及生产的社会效益综合测算。

项目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以上(含20吨),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1200元,对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涉及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其中专利申请、产品测试、节能认证、展览宣传等,最高给予所产生费用5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节能减排量一时难以核定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投资额进行补贴,一般不超过投资额10%。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五、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机管局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商务委牵头负责商业、工业等申报项目的初审;区科委牵头负责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开发等申报项目的初审;区建管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申报项目的初审;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减排和环保等领域申报项目的初审;区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业、宾馆饭店等申报项目的初审;区机管局牵头负责公共机构、学校、医院等申报项目的初审;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其他未被列入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申报项目的初审。

六、申报和审核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节能办或相关部门报送下年度节能减排项目计划。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由区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

每年年初,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节能办提交对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当年正在实施或安排实施的重点项目,也可提出扶持申请。

区节能办按照部门职责,将申请材料分发至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汇总至区节能办。区节能办委托节能专业机构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由审核小组(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建管委、区环保局)根据评审报告进行最后审核确认审核意见。

审核合格的项目,在区发改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http://fgw.huangpu.sh.cn ),公示时间15天,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黄浦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