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奉委【2012】33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07:30:30

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奉委【2012】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表大会和区第三次党代表大会、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引导、促进奉贤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现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建立中小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财政扶持资金,聚焦“6+8”重点产业,推动产业高端化、集群化、规模化、现代化。2012年起,按照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3%,安排中小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各镇、开发区(公司)建立本级专项资金,加大对辖区内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扶持力度。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引导本地区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其资金来源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支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范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委、区民政局、区税务局)

2、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对评审通过的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中小企业创办研发机构,对建立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创建补贴,其中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列入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4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3、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有效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对第一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受让人实施有效发明专利,对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按受让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实施自主发明专利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

鼓励以发明为重点的专利创造,对新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资助。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发明创造奖(专利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6000元、4000元奖励。对国家和市知识产权考评通过的专利代理人、专利管理工程师,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对国家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区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园区和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5万元奖励。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对其产生的评估费实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的,对其检索费、司法鉴定费实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4、鼓励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平台,为入孵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其项目总费用10-30%的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建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其10-20%的相应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孵化器为孵化毕业后的企业提供跟踪服务,在跟踪服务期内,对孵化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委)

5、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建设。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复审成功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规费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名牌、商标续(复)评的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

对承担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对国家级、市级示范(试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和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每年开展收购国际国内品牌案例评选,对优秀收购案例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区质监局、工商奉贤分局)

6、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设备金额+厂房20%),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一年。积极组织重大项目技术改造申报,对列为市级重大技改项目的企业,区和镇、开发区(公司)两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改委)

7、鼓励中小企业信息化改造。对涉及产品设计和开发的信息化、提升管理水平的信息化、供应链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的信息化,以及其他有助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结合的改造项目,按其信息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信息委)

8、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市级节能技改项目的,积极予以推荐,争取国家级、市级奖励,同时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配套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符合申报区级节能技改项目的,根据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首次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奖励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进入园区,区和镇、开发区(公司)两级财政对搬迁或关闭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环保局)

9、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符合奉贤发展规划的六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注册和税收在本区、经认定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自投产后两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额50%给予奖励(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按“一事一议”办法享受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扶持政策的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区发改委)

10、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申报和争取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高于分离前原税额的,区和镇、开发区(公司)两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贴;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要求、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加速折旧。(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税务局)

11、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国内500强、行业100强),经认定后给予其实际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后五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额,由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期支付);自认定起两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建立总部企业后评估机制,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区招商办、区经委)

12、规范楼宇经济管理。对入驻商务楼宇的优质企业,由区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等政府信用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费用酌情减免;协调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对入驻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服务。建立楼宇经济考核评价体系,开展优秀楼宇评选活动,着重对单位建筑面积产税率、楼宇出租率、入驻企业税收落地率等进行考核,对经济效益好、财税贡献大和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优良的商务楼宇业主等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执法检查,引导业态提升,确保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符合楼宇功能和产业定位。(责任单位:区招商办、区经委、区房管局、区规土局)

13、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的认定软件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资质升级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软件企业年审费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获国家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一次性奖励扶持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一次性奖励扶持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信息委)

14、优化招商引资工作。围绕“6+8”重点产业,大力引进龙头骨干企业,对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一事一议”的项目优先供地、“绿色通道”办理手续及其他优惠政策。加强动态跟踪服务,建立后评估机制,对引领作用强、地方财税贡献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企业终止执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招商办、区经委、区规土局)

15、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从上年销售额和税收均增长15%以上且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每年分行业筛选50家成长型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重点培育,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按60%奖励给企业,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责任单位:区经委)

16、鼓励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全员、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积极组织开展“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评选申报和“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以及提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质监局、区经委)

17、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奉贤区“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专精特新”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高于20%比例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资金由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收益比例支付。(责任单位:区经委)

18、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镇、开发区(公司)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效果良好、入驻企业满意率较高的,给予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和公共服务等总投资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区机管局)

19、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将原定的对成功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政策,改为对进入改制上市流程的企业分阶段奖励。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即已向上海证监局申请上市辅导,并已在上海证监局备案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申报材料的企业(即已完成上市辅导,保荐人已正式向证监会或其他审批机构推荐、递交申报资料,证监会或其他审批机构受理了发行人申请的企业),奖励70万元。对企业上市后,IPO直接融资额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投资额5-10亿元,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对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的奖励,参照IPO募集资金奖励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0、拓宽融资渠道。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注册资本的1.5‰给予开办费补贴,并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形成的区得财力中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奖励或补贴。对为区内引领性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认定后,按其当年度担保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担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

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按其对区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补贴,资金由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

鼓励企业采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按其发行债券额度每年给予不少于5‰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由区和镇、开发区(公司)按受益比例支付。(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1、协调解决企业用地难问题。积极争取市对本区产业用地的支持,加大向市有关部门申报土地“点供”的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建筑密度和多层工业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可适当突破。(责任单位:区规土局)

22、强化人才激励。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学历职称和技能等级情况,给予每月300元、500元和8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对高层次人才可按市场销售价的60%购买100平方米以下区人才房一套;给予医疗门诊“五优先”和住院专项补贴,补贴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才,给予其年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50%的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25万元。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创新人才5万元和创业人才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并视情给予每月300-800元的租房补贴。对获得“突出贡献技师”和“上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的外省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为其办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随员证,享受本市市民同等的社保、教育、购房等待遇。对办理人才居住证满7年、符合相关条件、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为其优先办理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23、加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培训等方式,引入专业培训机构,用于以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24、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可按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给予重点企业80%、一般企业75%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政府补贴目录内各档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合格的企业,在市给予50%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区再配套给予20%(初、中级)、30%(高级)、40%(技师)、50%(高级技师)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高级每人500元、技师及以上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中职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政府补贴目录内中、高级项目培训并合格的,分别给予70%、80%的培训费补贴;对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此类培训并合格的,在市给予50%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区再给予30%的培训费补贴。鼓励员工参加各类技能比赛,对参加市级职业技能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推荐企业每人1000元、竞赛者个人每人2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区培训签约机构开设新项目培训且正常运作的,按项目等级给予初级3000元、中级5000元、高级及以上10000元的补贴,对培训合格学员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加大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力度,对取得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的给予初级3000元、中级5000元、高级1000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质监局)

25、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现有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能设置、人员配备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若干公共服务平台,对该类平台的项目建设,经认定后,区财政按其固定资产总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编办、区科委、区金融办、区信息委)

26、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绩效评估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每年推出一批服务中小企业项目,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积极协调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关联企业加盟,探索构建产业联盟。(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政局、区经委)

27、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开展企业推介、产品展示和信息交流等商务活动,扶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责任单位:区经委、区招商办、区工商联)

28、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减少审批(清理削减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集中审批(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创新审批(实行网上审批、代办制)等措施,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告知承诺,建立诚信体系。(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信息委、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29、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定期汇编服务企业的政策性文件,并发放到企业。利用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实时、分类公布国家、市和区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专业分工,分门别类开展政策解读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研室、区经委、区科委、区信息委)

30、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根据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优势企业、转型企业和困难企业等重点走访对象,由区四套班子领导定期走访。区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以及各镇、开发区(公司)领导干部相应联系有关企业。联系和走访企业本着“多支持、重服务、解难题、谋发展”的宗旨,切实帮助其解决转型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

3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监测。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运行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预警、评估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为决策及时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经委)

各镇、开发区(公司)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符合多次享受财税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只奖励一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4日